会员登录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管理入口
返回主站
保存桌面
手机浏览
联系方式
会员中心
协会精选
行业聚焦
协会活动
技术前沿
公益活动
交流合作
企业走访
人物访谈
企业风采
协会信息
协会查询
科技前沿
工业制造
商业贸易
IT通信
互联网
生物医药
金融保险
企业服务
医疗保健
消费电商
文化娱乐
先进制造
交通物流
汽车工业
重型工业
民生服务
零售批发
房地产
建筑建材
贸易进出口
峰会活动
项目库
机构库
发现更多
方案
动态
招募会员
产品服务
搜索
高级搜索
首页
协会查询
首页概览
最新动态
单位介绍
联系方式
首页
>
最新动态
>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起名“莫任性”
最新动态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起名“莫任性”
2024-06-11
16
编者按:应广大社会组织要求,自即日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中国社会报》《中国社会组织》杂志推出“政策释读窗”栏目,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社会组织领域的重要政策、社会组织的重点行为和易发生风险的重大事项,不定期进行解析和点评,以案释法,以案促管,以案促建,帮助社会组织进一步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促进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起名
“莫任性”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起名背后,名堂不小。例如,某社会团体将自己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命名为“XX协会XX研究院”,且在对外活动时隐去协会名称,以“XX研究院”独立身份开展活动,借此扩大“影响力”。如此“起名”,要不得。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抓手,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不能出现“打大牌”“戴高帽”等现象。
那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该如何起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为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起名提供了主要遵循:
一是切忌“随心所欲”。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二是严禁“混淆视听”。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
三是不得随意打“国”字牌。
除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来源:
中国社会报
编辑:朱光明 校对:孙超 审核:吕东显
媒体合作: 13501198334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